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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划下司法“红线”

2023-06-02 11:38:3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解释》明确了刑法相关规定的适用情形,进一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划下了司法‘红线’”


(相关资料图)


图为新华社发 勾建山 作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司法机关从未缺席。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以及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等重要问题。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解释》自6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刑法相关规定的适用情形,进一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划下了司法‘红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治理“隔空猥亵”

近年来,随着数字时代的快速发展,在网络上引诱未成年人并进行性侵的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突出。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裸聊,索要裸照、视频,继而在线下进行性侵害,甚至利用网络散布性侵害的视频、照片。

而针对隔空线上对未成年人实施淫秽行为予以定性,是《解释》的一大亮点。

《解释》第九条将隔空猥亵明确规定为“猥亵”实行行为,同时结合被害人年龄、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等因素,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就在《解释》发布前的两天(5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倪笃群、王小山、孙保昌依法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在上述三案中,犯罪分子均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手段,专门挑选小学或初中女生作为侵害对象。倪笃群通过QQ聊天等方式,假借恋爱之名,行残害之实,不仅实施强奸,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扭曲未成年人“三观”;王小山、孙保昌先在线上实施“隔空猥亵”,再挑选被害人在线下实施强奸,使被害人身心受到巨大摧残。

事实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乔某某以裸聊方式猥亵儿童案、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骗猥亵儿童案等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骆某猥亵儿童(检例第43号)指导性案例后,实践中便已形成了以猥亵儿童罪打击隔空猥亵犯罪的司法惯例,第九条是对这一实践经验的总结肯定。

同时,在加重情节方面,《解释》第八条第三项中的“猥亵过程”应当包括线下接触性猥亵和隔空非接触性猥亵,传播隔空猥亵犯罪过程的截图、录屏,或传播胁迫、诱骗方式获取的被害未成年人裸体视频图片,同时暴露被害未成年人身份的,属于“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应以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法定刑档次处罚。

“《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不仅规定了胁迫类猥亵犯罪,还专门强调了引诱类猥亵犯罪,有利于各地司法机关统一执法尺度,有助于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更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遭受伤害。”佟丽华说。

保护留守儿童

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一环,农村地区的未成年人保护往往力量薄弱。

这样的报道屡见于报端。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广东湛江某村一名女孩疑被同村男子性侵,该女孩13岁,父亲早年因盗窃罪入狱,刚刚刑满释放。而母亲为了生活,被迫外出打工,孩子跟着奶奶一起生活。

正因为如此,这个女孩成了邻居大爷的目标。这个年过花甲的老人,借着给女孩零花钱的方式引诱女孩。家人翻看女孩手机的聊天记录,证实女孩被性侵,报警后,通过警方调查,发现除了这个邻居以外,还有另外3名同伙。

根据“女童保护”公益组织统计的数据显示:2013年至2021年,媒体公开报道性侵儿童案例2952件,受害儿童超过5500人,受性侵儿童一直呈低龄化趋势,受害人年龄为中小学学龄段的案例占了大多数。

而此次《解释》的另一亮点就是针对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人的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女性犯罪明确规定为从重处罚情形,将奸淫精神发育迟滞被害人致使怀孕规定为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突出了对留守、困境女性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从以往案件经验来看,这类群体一旦遭受性侵害后,在证据的收集、判断、审查以及认定上都存在难度。”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把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放在更突出保护的位置,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针对这类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发生。”苑宁宁表示。

特殊职责人员如何定罪

佟丽华指出,普通民众对强奸和猥亵的认知往往还是一个陌生壮汉在夜黑风高里扑倒受害人,但儿童性侵的施害者多为家庭成员、老师或者熟悉的人,受害人一般年龄较小,多是在没有受到暴力和胁迫的情况下被侵害的。

而对于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在10年前已经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了要严厉打击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随后我国相关立法政策日益强调特殊职责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此次《解释》也有了细致的规定,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解释称,对于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对未成年人的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实质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非自愿行为,对行为人不能认定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而应认定为强奸罪。

例如,父母威胁不给生活费甚至赶出家门、医生威胁不给予恰当治疗、老师威胁不予考试通过、教练威胁不给予上场比赛机会等,胁迫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就应该认定为违背被害人意志,构成强奸罪。《解释》对这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以避免轻纵犯罪、确保罪刑均衡。

佟丽华表示,《解释》进一步强化了特殊职责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对特殊职责人员强奸未成年女性、奸淫幼女犯罪从重、加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这意味着将继父母、与母亲或父亲非婚同居等共同生活的男/女友纳入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范围。

“这样规定不仅强调了特殊职责人员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特殊责任,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进一步明确扩大了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熟人犯罪的发生。”佟丽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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